梁洪亮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来源:梁洪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5
浏览量:425

梁洪亮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摘要:在本案中,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肇事司机为同等责任,受害人为同等责任。但是,经过梁律师细致分析案情,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为主线,以具体的事实分析为立论依据,最终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审判庭的采纳,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百分之六十的比例向受害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0227日(农历2010年正月十四)1825分,受害人娄小姐骑一辆红色自行车,穿着红色长款羽绒服,于海淀区某高校附近过人行横道时,被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孙某驾驶该公司的出租车撞倒,造成年仅29岁的娄小姐死亡的严重后果。当时娄小姐被撞出25米左右,家属得到通知赶到医院时,医生告诉家属,“娄小姐被送到医院的时候,脑部硬的地方全碎了,软的地方全流出来了”,家属看到受害人的时候,她所穿的长款羽绒服已经完全被鲜血浸透了。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交通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写明:“经鉴定:轿车(车号:京BK03××号)通过参照线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71.1公里/小时。(超速)。在《认定书》的“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部分,写道,确定:肇事司机为同等责任,受害人为同等责任。理由是,娄小姐在路过人行横道时没有下车推行。

事故发生了一段时间后,娄小姐的母亲霍女士在亲属的陪同下找到了梁洪亮律师,并委托梁洪亮律师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梁律师在接受霍女士的委托、与霍女士及其亲属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之后尽快进行了相关证据的调取工作。

律师代理意见:

基于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细致分析,梁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代理词,主要内容如下:

1、事发当天是农历正月十四,初春时节,当天早上下过零星小雪,多云天气,傍晚,路上行人稀少。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带上的树木光秃秃的。事故发生点在机动车道内的人行横道上1.5米处。当时,肇事车辆自东向西超速行使,根据实地测查,以该机动车当时所处的同一车道、司机所处的同一位置同一高度为基准,当机动车行驶至距离事故发生点100米处时,在司机不需转头的情况下,以正前方为中心点,仅凭眼球转动60°所视的范围,事故发生北侧的隔离带可尽收眼底。汽车继续向前行驶,至50米处,事故发生点北侧的非机动车道也都尽在视野范围内,越向前行驶越清晰,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路过人行横道时,司机如果正常驾驶,注意力集中的话,很早就应当能看到受害人,并且当时受害人骑红色自行车、身着一件非常醒目的红色长款羽绒服,司机更应当很早就能够看到受害人。然而,根据监控录像的显示,肇事司机不仅超速行驶,而且路过人行横道时没有采取任何减速措施,肇事司机并没有发现前方的受害人,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在事故发生前肇事司机没有采取任何的刹车措施,直到汽车撞上受害人之后,才看到汽车的刹车灯亮,可见肇事司机过此人行横道时根本就没有集中精力开车。

2、录像是从事发地点附近的一所学校里调取的,由于摄像头的角度问题,在录像里看不到信号灯的状况,然而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在受害人进入人行横道时,后边有一个年轻人紧随在受害人之后,也要经过人行横道,由此,我们有理由推定受害人经过人行横道时,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灯为绿灯,相应的机动车道的交通信号灯为红灯,关于信号灯这一点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只字未提。

3、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肇事车辆在撞到受害人之前并没有开前照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而肇事司机没有遵守上述规定。

4肇事车辆是在人行横道中将受害人撞出25米左右。大家都知道,人行横道是生命的保护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在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而肇事司机并未采取任何减速措施。

5受害人在人行横道内一只脚着地缓慢行进,如果仅仅因为没有下车推行即认定其负有同等责任,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基于上述几点,我们认为机动车的违法违章(闯红灯、超速行驶、过人行横道未采取减速措施、驾驶中注意力不集中、夜间未开启前照灯),是造成事故严重损害后果的最主要原因,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公平、不准确。

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法官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最终判令被告按百分之六十的比例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向娄小姐家属赔偿48万余元。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向娄小姐家属全额支付了赔偿金。

以上内容由梁洪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洪亮律师咨询。
梁洪亮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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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洪亮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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